
离职时一次到账的金额,常同时包含最后一个月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奖金、代通知金和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银行流水只有合计数,不能替代分项结算单;先弄清每笔款项的支付原因,才能选择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口径。
先向单位索取分项结算单
- 最后出勤月份、税前工资、考勤和工资条。
- 未休年假天数、日工资基数和支付计算表。
- 奖金名称、制度依据、考核期间和实际支付日。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文件、工作年限、补偿计算基数和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依据。
- 各项目已扣个人所得税、银行到账和个税App收入纳税明细。
案例:正常工资先按累计预扣复核
假设员工离职当月正常工资12,000元,当月累计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合计7,000元,年内此前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和已预缴税额均为0。该笔工资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 − 7,000 = 5,000元,适用3%预扣率,本期预扣税额为5,000 × 3% = 150元。
如果同一结算单另列经济补偿30,000元,不能把两项直接合计42,000元套入上述工资案例。经济补偿需单独核对解除劳动关系事实、当地免税限额及超额部分口径;未取得当地权威数据前,不应自行假定免税结论。
案例:补偿40万元,先扣当地免税限额再单独计税
假设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400,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20,000元,且该平均工资数据来自当地当年有效的官方发布。免税限额为120,000×3=360,000元,超过限额部分为400,000-360,000=40,000元。
该40,000元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40,000×3%=1,200元。本例只是演示财税〔2018〕164号的计算顺序;当地平均工资、款项是否确属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以及支付项目的真实性均会改变结果,普通工资、未休年假工资或奖金不能混入补偿额套用免税限额。
复核重点:结算单应同时写清解除日期、补偿项目、当地平均工资年度与来源、免税部分、超限额部分和已扣税额;只有银行合计到账数不足以复算。
结算单与申报记录怎么勾稽
| 资料 | 重点字段 | 发现差异时 |
|---|---|---|
| 单位结算单 | 项目、税前金额、扣税 | 要求按支付原因补充分项 |
| 银行流水 | 支付方、日期、净到账 | 与结算单合计勾稽 |
| 个税App | 所得项目、月份、收入、税额 | 先联系扣缴单位核实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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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离职结算单只写“离职款”可以直接算税吗?
不建议。应先要求支付单位按正常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奖金和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等支付原因分项,只有符合政策条件的项目才能使用对应计税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