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赠支付凭证、90日补交票据和五年留存期限的时间线示意图
公益捐赠支付凭证、90日补交票据和五年留存期限的时间线示意图;配图用于解释资料核对,不是申报系统截图。

公益捐赠当天没有拿到票据,并不等于可以长期只凭转账截图扣除。通过扣缴义务人办理时,政策给出了“暂凭支付凭证—90日内补票—资料留存”的完整链条;每一步都要能对应同一笔真实捐赠。

时间线案例:3月10日捐赠,票据5月20日取得

假设王女士于2026年3月10日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5,000元,当时只有银行支付凭证,5月20日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5月20日距离3月10日为71天,仍在90日内;她应及时把票据补充给扣缴义务人,并保存支付凭证、票据和单位接收记录。

3月10日至5月20日 = 71天 ≤ 90天
票据留存:按规定保存五年

如果到第90日仍未提供票据,不能把“已经转账”当作手续完整。公告要求扣缴义务人在个人未按规定补票时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个人应先与受赠方、单位和税务机关核实后续处理,不能自行补造凭证。

四项记录要相互对应

记录应核对字段常见问题
银行支付凭证日期、金额、收款方只有截图,无法确认完整交易
捐赠票据票据号码、受赠方、金额票据与付款金额不一致
扣缴记录扣除月份、扣除金额重复在汇算中再扣一次
留存档案票据、支付凭证、单位接收记录只留申报结果不留依据

补票资料清单

  • 银行支付凭证或受赠方收款确认;
  •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可核验信息;
  • 受赠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核对记录;
  • 向单位补交票据的日期和接收记录;
  • 工资预扣或年度汇算中的扣除明细。

常见问题

电子捐赠票据也要保存吗?

应保存可核验的电子票据文件及相关支付记录,并按规定留存五年;不要只保留容易失效的临时页面截图。

权威依据

政策核对日期:2026-09-17。实际申报以真实票据、所得记录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