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行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政策执行期限明确到2027年12月31日,但“允许选择”不等于单独计税一定更省税。
单独计税公式
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以商数对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用全部奖金乘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
为什么必须比较并入方式
并入综合所得后,奖金会与工资、劳务等综合所得一起计算,并统一使用基本减除费用和符合条件的各项扣除。全年其他收入较低、扣除较多时,并入方式可能更有利。
临界点要看税后到手
奖金稍微跨过税率级距时,全部奖金可能适用更高税率,形成多发奖金但税后到手下降的区间。单位和个人应使用真实全年数据比较,而不是人为拆分或虚构奖金性质。
常见问题
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执行到哪一年?
现行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单独计税一定比并入综合所得划算吗?
不一定,应结合全年综合所得、扣除和奖金金额分别计算。
用时间线理解政策期限
“政策延续至 2027 年底”是指符合条件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规定期间仍可选择单独计税,并不表示每笔奖金都自动采用该方式。同一纳税年度内单独计税办法通常只能使用一次,其他奖金仍要结合工资薪金申报记录核对。
计算时应分别比较单独计税与并入综合所得的全年税负,不要只比较奖金发放当月的扣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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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依据
案例:同一笔奖金为什么要比较两种方式
假设居民个人全年工资收入为120,000元,符合条件的扣除合计72,000元,另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元。单独计税时,36,000÷12=3,000元,按对应月度税率计算奖金税额;并入综合所得时,则要把奖金与工资合并,再减除全年扣除。若工资较低、尚有未充分利用的减除费用,并入方式可能更有利;若工资本身已进入较高税率档,单独计税可能更有利。这个案例说明,不能只根据奖金金额或临界点下结论,必须比较两种方式下的全年总税额。
两个金额案例帮助判断
假设全年一次性奖金为36,000元,单独计税时用36,000÷12=3,000元确定适用税率,再用全部奖金乘税率并减速算扣除数。若奖金增加到36,001元,商数刚好跨过级距,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会变化,税后到手可能出现“多发一点反而少拿”的临界点现象。
再看144,000元奖金,单独计税时商数为12,000元,处在另一档税率区间。若个人全年工资收入较低、专项附加扣除和基本减除费用尚未充分使用,把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可能利用剩余扣除,反而降低全年税额。判断时应使用全年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扣除和已预缴税额一起比较。
选择前的四项核对
- 确认该笔收入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而不是普通月度奖金或项目提成。
- 确认同一纳税年度内是否已经使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 分别测算单独计税和并入综合所得后的全年总税额。
- 保存奖金发放记录、扣缴申报记录和最终申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