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营销佣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但现行政策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收入额和展业成本有专门计算口径。直接用银行到账金额乘20%,通常无法复核扣缴结果。
先给结论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以不含增值税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再减除按收入额25%计算的展业成本及附加税费,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支付佣金时,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使用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核对时按四步处理
- 确认身份和支付项目确属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佣金。
- 从结算单取得不含增值税佣金收入,不用净到账替代。
- 计算收入额,再扣除25%展业成本和实际附加税费。
- 结合累计减除费用、其他依法扣除和累计已预扣税额复核本期税款。
数字案例:佣金20,600元,简化预扣220.8元
沿用税务机关公开示例的简化条件:居民个人当月取得保险营销佣金20,600元,假设免征增值税且不考虑附加税费,并作为当年首月累计预扣。收入额为20,600 × (1 − 20%) = 16,480元;展业成本为16,480 × 25% = 4,120元。
扣除当月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后,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6,480 − 4,120 − 5,000 = 7,360元。处于3%档时,预扣税额为7,360 × 3% = 220.8元。后续月份须用累计数据并减去以前已预扣税额,不能每月都把本例从头照搬。
不同情形怎么处理
| 情形 | 核对重点 | 处理方向 |
|---|---|---|
| 佣金税前收入 | 结算单不含增值税金额 | 不能用净到账替代 |
| 费用 | 不含增值税收入×20% | 用于计算收入额 |
| 展业成本 | 收入额×25% | 仅按政策适用对象处理 |
| 年度汇算 | 与其他综合所得合并 | 比较全年应纳税额与已预缴税额 |
资料清单
- 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的佣金结算单。
- 收入是否含增值税及代开发票资料。
- 附加税费金额和代征代缴记录。
- 个人所得税App劳务报酬收入与已预缴税额。
- 每月累计收入、费用、展业成本、扣除和已预扣税额底稿。
发现差异后的安全处理
先保存原始文件、账簿或申报记录,再列出差异出现在哪个字段、哪个月份以及涉及哪个支付方。涉及收入、扣除或费用真实性的问题,应联系扣缴义务人或按官方渠道核实;不要虚构合同、发票、员工、费用或收入,也不要为了得到特定税额而反复改写真实数据。
发布与办理前再核对一次
办理前应重新打开官方来源,确认页面没有标注废止、失效或被新文件替代,并检查案例使用的身份、所得年度、金额口径与本人情况一致。表格中的数字只是帮助复算的假设,不应直接复制到申报系统。提交资料后保存申报回执、受理状态或更正记录;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充说明,应围绕真实业务逐项回应,不通过陌生链接上传证件,也不向他人提供密码、短信验证码或完整银行卡信息。
常见问题
展业成本按佣金收入的25%计算吗?
不是直接按佣金税前收入计算。现行口径是先将不含增值税收入减除20%费用形成收入额,再按收入额的25%计算展业成本。
信用卡、旅游等个人代理人也能扣25%展业成本吗?
不能仅因同为代理业务就直接套用。税务总局政策解读明确,信用卡、旅游等行业个人代理人不执行该展业成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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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依据
政策核对日期:2026-08-30。发布时仍需确认官方链接和政策状态有效;实际办理以真实资料、申报系统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