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劳务报酬时,支付方通常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但对居民个人来说,这笔税一般属于预扣预缴,不一定等于全年最终应纳税额。年度结束后,劳务报酬还要和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合并计算。
第一套口径:取得收入时预扣
支付方按次或者按月预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计算预扣应纳税所得额时:
- 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减除费用 800 元;
- 每次收入超过 4,000 元:减除收入的 20%。
所得额再适用劳务报酬三级预扣率:不超过 20,000 元为 20%,20,000 元至 50,000 元为 30%,超过 50,000 元为 40%,并配合速算扣除数计算。
预扣税额 = 预扣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第二套口径:年度结束后汇总
居民个人年度汇算时,需要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减除 6 万元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适用 3%—45% 的综合所得年度税率。
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 = 年度实际应纳税额 − 年度已预缴税额支付环节采用的是劳务报酬预扣率,年度汇算采用的是综合所得年度税率,两套口径不同,所以最终可能退税,也可能需要补税。
用一个简化例子理解
假设居民个人某次取得劳务报酬 10,000 元:
- 收入超过 4,000 元,费用按 20%扣除,预扣应纳税所得额为 8,000 元;
- 8,000 元适用 20%预扣率,支付时预扣税额为 1,600 元;
- 年度汇算时,8,000 元收入额与当年其他综合所得合并,再统一减除全年可享受的费用和扣除;
- 最终把计算出的全年应纳税额与包括这 1,600 元在内的已预缴税款比较,多退少补。
因此,不能仅根据这次预扣的 1,600 元判断全年最终税负。
哪些情况更值得留意?
- 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和多笔劳务报酬;
- 从多个支付方取得劳务收入;
- 年度内预扣税率较高,但全年综合所得不高;
- 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在工资预扣环节足额享受;
- 取得收入后支付方未依法预扣或申报信息有误。
提醒:代开发票不当然等于已经完成个人所得税最终结算。支付方是否依法预扣、年度汇算是否需要办理,应结合个人实际收入和申报情况判断。
官方依据
计算支付环节预扣税额
输入单次劳务收入,查看费用扣除、预扣率和税后到手金额。